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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划13条红线 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

表日期:2016-08-25点击击数: 1527 

昨日(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虽然不少相关内容此前已经有所曝光,但政策落地还是引发业内热议。毕竟,一些政策一旦开始实施,所造成的影响将会十分深远。>>网贷管理办法明确13项禁止性行为   

比如,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P2P网贷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条红线。

值得一提的是,在债权转让方面,之前在互金专项整治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而《暂行办法》则并未搞“一刀切”,只是规定P2P平台“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划定13条业务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暂行办法》负面清单中涵盖的部分内容,监管层此前已经有过反复强调,但相关问题目前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银监会相关人士在昨日的答记者问上就指出,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了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成了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些问题机构部分是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便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因此,在发布的《暂行办法》中,银监会作出了网贷平台不得自融、不碰资金、不拆标、不卖理财产品等非常详细的规定。

对此,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向记者表示,《暂行办法》13条禁令的颁布,就是为了规范网贷行业现有的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由于以前监管不明确,所以自融、拆标这种现象在网贷行业里面还是存在的。《暂行办法》出来之后将会更好地规范网贷行业,也肯定会纠正原来行业的不良之风。

投之家CEO黄诗樵也认为,禁令中有些内容是之前监管一直强调的,比如禁止自融和资金池、拆分业务等。《暂行办法》出来后,对部分存在资金池的平台肯定会有影响,相关平台将来可能会有所改进。

不允许进行线下营销宣传

相比去年12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昨日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微调。

比如,在禁止自融一项,意见稿的规定为“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而在《暂行办法》中,这一条则改成了“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也就是说,按照《暂行办法》,一些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不会被划入自融范畴。>>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不得从事自融

此外,《暂行办法》中对于网贷机构宣传方式的规定也有所改变。意见稿中规定的是不能向“非注册用户推荐项目”,而《暂行办法》则将其更改为了不允许进行线下营销宣传。实际上,记者注意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已经有平台陆续关停了自己的线下门店。>>银监会:网贷平台不得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

不过,和意见稿最大的不同之处,还在于《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对此,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表示,这一条对比早先在互金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到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很多平台可以松一口气了。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平台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借款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以这种债权转让的模式,来规避非法集资之类的法律风险。

广州e贷总裁方颂向记者指出,之前大家以为一切债权转让都会被禁止,现在看来,对于直接流向实体经济的债权转让业务并没有禁止。

投哪网CEO吴显勇认为,《暂行办法》在支持和鼓励网贷行业发展的同时,也给行业划出了“红线”,让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平台“出清”,真正做到正本清源。这体现了监管层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思路。网贷行业也将从鱼龙混杂的局面,迅速进入到合法合规,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常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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